法庭裁定醉駕司機保險仍有效

上星期一,南華早報這篇報導講述一單因酒後駕駛而令保險失效的案件,上訴庭的裁決,令警方日後不能再同時控告醉駕司機沒有第三者保險。這對香港駕駛者及其所投保的汽車保險有甚麼意義?這星期,快而保將會為你講解判決對現行狀況所帶來的影響。
- 醉駕司機提出上訴
- 上訴庭的裁決
- 保險與醉駕
- 快而保:你的投保夥伴
- 常見問題
醉駕司機提出上訴
兩名醉駕司機因不服判決而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將兩宗案件一併審理。兩名被告分別為羅永輝及Gilbert Henry Collins,他們因違反《汽車保險 (第三者風險) 條例》第272章而被定罪。條例指出,當司機體內酒精含量超標,第三保即會失效,所以醉駕司機亦會同時被加控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罪。
根據香港法例,所有駕駛者必須至少購備第三者責任保險,當中必須包括最低1億元的第三者人身傷亡保障金額。雖然法例沒有訂明要為第三者的財物損失提供保障,不過這類保險計劃通常會包括2百萬元的財產損毀保障。
上訴庭的裁決
這次上訴得直所造成的最大影響,是令警方日後不能再以保險條例同時起訴醉駕司機在沒有保險下駕駛。案中兩名被告早前因酒後駕駛而令保險失效被控,但上訴庭裁定,保險公司不可因駕駛者的年齡、身體或精神狀況而拒絕賠償第三者保險。
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在書面判詞中指出:「 因駕駛者的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含量而拒絕賠償,顯然是針對駕駛者的身體狀况。」這個判決同時獲得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以及上訴庭法官潘兆初贊同。這代表,警方將不能再控告酒後駕駛的司機沒有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與醉駕
究竟保險界如何處理涉及醉駕司機的意外索償?我們的保險業夥伴MSIG提供了一個清晰且有用的索償案例 – 投保人在撞到行人後,再撞向巴士。按MSIG解釋,這個案例分別有三項索償需要處理:
- 受傷行人
- 第三者財物損毀(即巴士)
- 投保人的財物損毀 (即其座駕)
由於投保人被控醉酒駕駛,根據除外責任情況,保險公司無需為財物/身體受傷作出賠償。之不過,由於投保人的行為引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根據香港汽車保險局(MIB)所發出之本地條例(Domestic Agreement)內之有關承保人原則(Insurer's Concerned Principle),保險公司仍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會先替投保人處理有關第三者身體受傷的索償訴訟;由於投保人違反保險條款,所以必須自行負責第三者之財物損毀。換句話說,保險公司無需為投保人本身之財物/身體受傷作出賠償,及承擔巴士損毀的法律責任。
此外,保險公司更會向投保人追回對第三者身體受傷所作出之賠償。 總括而言,投保人如被證實醉酒駕駛,就需要負責所有賠償費用。保險公司只會在不影響其拒賠原則下,替投保人先行處理有關第三者身體受傷的賠償,之後便會向投保人追回有關金額。
快而保:你的投保夥伴
快而保主張安全駕駛,及在駕駛時作出明智決擇。在酒精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既危險又不負責任。而且,萬一因此而引致意外,所牽涉的賠償費用可能會極高。就算你是意外中的受害者,對方的保險公司亦可能會以你的酒醉狀態為理由,藉以減低其客戶要承擔的責任及損毀賠償。
無論上訴庭對醉駕司機的判決如何,你仍需要至少購備第三者責任保險,才能合法地駕駛。如果你正在物色汽車保險,快而保的團隊將會是你最可靠的夥伴。我們公司在過去20年以來,一直致力為香港駕駛者尋找最合適的保險計劃。我們的資深保險顧問同樣是駕駛者,深知你的需要。
常見問題
法庭如何判斷駕駛者屬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
法庭會根據一切與事故相關的客觀事實及環境因素作出考慮,當中包括有關道路在關鍵時間的性質、狀況、使用情況與實際交通流量,還有被告當時的駕駛方式以及身體狀況等。若被告的行車方式很大機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車上乘客或其財物構成危險,例如因煞車不及撞到前車而無合理辯解,便干犯「不小心駕駛」;若其明顯表現出不負責任的駕駛行為,則會被判決為危險駕駛,例如賽車、衝紅燈及嚴重超速等。









